林鄭月娥: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做法客觀開放 強調非打壓新聞自由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9 10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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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行會前見記者。 (陳靜儀攝)

警方早前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定義,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,事件引發社會關注。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見記者,被問及有關做法是否打壓新聞自由,她強調港府尊重新聞自由,重申至今已有206家傳媒政府新聞發布系統,當中包括網媒,是一個開放平台,認為警方做法客觀、開放及一視同仁,並非警隊打壓新聞自由,亦非篩選傳媒。

林鄭月娥表示,港府非常尊重新聞自由,於適合情況下會方便大家採訪,正如逢周二行會前見記者,因疫情由特首辦轉到演講聽,3年多前開放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予網媒加入,都是為方便傳媒採訪,肴望傳媒採訪過程理解採訪有限制,需於混亂執法過程中清昕釐定記者。

她認為,警方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定義做法相對客觀、開放及一視同仁,警隊非打壓新聞自由,亦非篩選現場採訪傳媒;又指透過新聞發布系統有一套機制納入系統,至今已有206家傳媒,如覺得數目不足夠,歡迎傳媒加入,強調名單內多少間涉本地或海外傳媒的比例「不是由我決定」,現時都會納入警方修訂「傳媒代表」定義,認為做法適當,冀與傳媒緊守崗位、各司其職。

就於港台助理節目主任利君雅被延長試用期120天,林鄭月娥回應稱,每個部門都有管理公務員措施,是次事件亦屬管理公務員事宜,屬部門管理層職責,公務員確認升遷都按既定程序,特首不會提問,強調自己無意見、無評論,亦不掌握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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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正怡